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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在澳门洗码,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内地人在澳门洗码,是否构成犯罪?有的人认为,赌场在澳门合法,那么在澳门做洗码理应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讲,内地公民赴澳门赌博的确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之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所以,对普通公民而言,法定刑没超过三年的犯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没有超过三年,因此大陆公民到澳门赌博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也可以追究);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的犯罪一概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是否代表内地人在澳门洗码也不构成犯罪呢?

根据《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也就是说,在澳门赌博合法不是内地人在澳门洗码的出罪理由,还是必须要结合行为性质来进行综合判断。

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因招揽内地人去澳门赌博并为参赌人员出借筹码,根据“洗码”数额获取返利,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案例。



李某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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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陕0104刑初344号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22日

合议庭:审判长畅敏、人民陪审员陈春萍、人民陪审员吕艳云、法官助理高甜甜、书记员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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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21年4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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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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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意见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军在本市招揽赌博人员前往澳门XX城”赌厅赌博,李某军用其开设的赌博账户为赌博人员出借筹码,根据“洗码”数额获取返利,赌博人员从澳门返回内地后再与李某军进行赌资结算。燕某某(已判决)受李某军雇佣在澳门常驻负责接待赌博人员,并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李某军用于赌资结算,2017年4月开始,孟某乙(已判决)接替燕某某常驻澳门接待赌博人员,并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李某军用于赌资结算。2019年2月,孟某甲(已判决)将自己身份证提供给李某军成为太阳城赌博集团股东。


2020年7月9日,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孟某乙抓获,7月10日,孟某甲被抓获,7月15日,燕某某被抓获。2021年4月29日,李某军向某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魏某某、阮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军及同案孟某甲、燕某某、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查获记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在境外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李某军的辩护人认为李某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不大,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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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军在本市招揽赌博人员前往澳门XX城”赌厅赌博,李某军用其开设的赌博账户为赌博人员出借筹码,根据“洗码”数额获取返利,赌博人员从澳门返回内地后再与李某军进行赌资结算。燕某某(已判决)受李某军雇佣在澳门常驻负责接待赌博人员,并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李某军用于赌资结算,2017年4月开始,孟某乙(已判决)接替燕某某常驻澳门接待赌博人员,并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提供给李某军用于赌资结算。2019年2月,孟某甲(已判决)将自己身份证提供给李某军成为太阳城赌博集团股东。


2020年7月9日,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孟某乙抓获,7月10日,孟某甲被抓获,7月15日,燕某某被抓获。2021年4月29日,李某军向某机关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军亲属向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310000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某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军2021年4月29日前往某机关自首。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大概五六年前在东郊一家赌场认识的李某军,最近一两年通过李某军在澳门太阳城VIP包间赌场认识的孟某乙。是李某军介绍其去澳门赌博的,2016年,李某军安排魏某某接待自己,半年后安排燕某某负责接待,一两年后安排孟某乙负责接待。其在澳门是用李某军在太阳城的账户赌博,用完以后,回西安和李某军结账,如果赢了,李某军通过孟某乙或其他账户给其转钱,如果输了,其把钱转到李某军指定的账户。


4、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其在澳门“广东会”赌厅认识李某军,李某军见其输钱就提议其去太阳城赌厅。李某军给其办了一张门槛费200万港币的会员卡,说算其欠李某军100万元。之后其就在太阳城赌厅赌博。


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认识的李某军,李某军说他经常在澳门,其去澳门玩的时候可以安排人接待。2017年5月份左右,其去澳门旅游,李某军安排一个叫“渊博”的人开着有XX城集团”标志的车接待自己。后一两个月,其去澳门赌博,李某军安排“渊博”带其去太阳城赌厅,其借了20万元的筹码。后其根据输赢情况和李某军结算,如果赢了,李某军给其转钱,如果输了,其给李某军提供的账户转钱。


6、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军是2011年认识的,后来成为男女朋友,经常一块出去逛。2013年至2016年其经常性的前往澳门是为了购物。家里带有XX城集团”标志的充电宝不知道是谁在澳门给自己的,家里的“金门尊尚会”白金卡澳门银河酒店的会员卡,是赌场用的,其在赌场里玩过。其与李某军已经不怎么来往了,不知道他有无参加太阳城赌博集团。


7、同案犯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李某军是其姨夫,李某军是澳门太阳城公司的股东,澳门太阳城公司是一个赌场。2019年2月份,其成为澳门太阳城公司的股东,是李某军说想做幕后老板,找其帮忙并实际操作的。2019年2月,其还带父母还参加了太阳城公司的年会。李某军用过其银行卡。


8、同案犯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受李某军雇佣在澳门帮助李某军接待赌客,帮赌客入住酒店,带领、陪同赌客在各个酒店的太阳城赌厅赌博,其从李某军在太阳城赌厅的账户里拿取筹码,再把筹码交给客人用于赌博。客人输了,回到内陆给李某军还钱。客人赢了的情况下,有时回内陆李某军给客人兑现,有时在澳门给客人兑现。李某军赚的是太阳城“洗码”的钱,就是太阳城按照赌博资金数额的1%左右给的佣金。太阳城账户筹码兑换时还可以得到积分,之后客人入住酒店就可以使用积分,不用花钱。李某军用过其银行卡转账,其银行卡内的大额资金流转都是李某军安排的。


9、同案犯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李某军是其姨夫,孟某甲是其亲哥。大概2017年,其在李某军的安排下负责在澳门接待赌客,给客人订酒店房间,把客人领到赌场,安排好房间、换好筹码。其去澳门之前是燕某某在澳门接客。其银行卡里的巨额资金流水都是在李某军的安排下进行的,李某军让其转给谁其就转给谁。其名下的珠海市横琴闵焉商贸公司是为了方便办理港澳通行证开的,没有实际经营。


10、被告人李某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开始,其经常去澳门赌博,并在太阳城赌厅开设了个人账户,组织蒋某某、张某某、燕某某等人前往澳门赌博。2016年起安排燕某某在澳门接待赌客,两年后其安排孟某乙在澳门接待赌客,他们两个负责接待赌客到太阳城赌厅赌博,替赌客从其在太阳城账户里取钱,去账房兑换筹码、帮忙记账。2018年底其成为太阳城赌厅的股东,2019年年初其安排孟某甲前往澳门代替其成为太阳城赌厅的股东。赌客用其太阳城赌厅账户里的钱赌博,太阳城按照赌客赌博流水的万分之八十至万分之一百给其返利,其一共组织过13人到澳门参与过赌博。其一共获利大约有三十四万到三十五万港币。


11、燕某某、孟某乙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开户信息。

12、李某军、孟某甲、燕某某、孟某乙、张某某、魏某某、阮某某出入境信息。

1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军对其组织前往澳门赌博的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及身份证进行了指认。

14、辨认笔录证实,孟某乙能辨认出赌客蒋某某。

15、查获记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16、光盘二张及来源说明。

17、被告人李某军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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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在境外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军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军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3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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